12月11日,南澳縣人民法院依法對一宗惡勢力集團犯罪案件宣告一審判決,以非法吸收公眾存款罪、尋釁滋事罪分別判處蔡利偉等8名被告人5年9個月至1年不等的有期徒刑,對蔡利偉等4名被告人并處罰金及追繳違法所得共計462萬元。
法院經審理查明,2013年起,被告人蔡利偉、林純榮、葉書強等人以“匯豐商行”及商行租賃的場地作為經營場所,在未經有關部門依法批準的情況下,合股經營放貸業務,并通過出借人口口相傳、相互介紹等方式,以股東的名義按每月1%至2.2%不等的利息回報向公眾吸收存款,金額共計人民幣1560萬元,擾亂金融秩序。該組織還利用被告人葉書強曾為黑惡團伙“豬屠幫”老大形成的強大影響力,在一系列的放貸、討債等活動中,逐步形成以被告人蔡利偉、林純榮、葉書強及其他同案人為首要分子,被告人朱澤清為骨干成員的犯罪集團,為達到討債的目的,多次實施違法犯罪活動,對被害人采用暴力或軟暴力討債,擾亂經濟、社會生活秩序,造成較為惡劣的社會影響。
法院認為,被告人蔡利偉、林純榮、葉書強、王涵在未經有關部門依法批準的情況下,非法向社會公眾吸收存款,擾亂金融秩序,數額巨大,應當分別以非法吸收公眾存款罪追究刑事責任;被告人蔡利偉、林純榮、葉書強、朱澤清、余某加、洪鵬創、鄭振江使用暴力或滋擾、哄鬧、聚眾造勢等“軟暴力”的方式追討非法債務,侵犯了公民合法的人身、財產權利,情節惡劣,應當分別以尋釁滋事罪追究刑事責任。根據各被告人的犯罪情節、認罪悔罪表現以及對社會造成的危害程度等,法院依法作出了上述判決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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